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临时再CFP保险合同
  临时再AFP保险合同即原AFP保险人和再AFP保险人为了进行临时再AFP保险而签订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对于临时分保业务,分出公司和分人公司均可自由选择。换句话说,对于某一风险,是否要安排再AFP保险,再AFP保险额是多少,完全是根据AFP保险人本身所能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的。再AFP保险人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要调整再AFP保险条件等,可以根据风险的性质、本身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这些都可由分出入和分人人双方临对商定。

  临时再AFP保险合同是再AFP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人们对AFP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出险频率等都没有掌握其规律性,因此很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再AFP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临时约定的。

  临时再AFP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先由分出公司或其经纪人向其选定的分入公司提出分保建议,简要说明有关情况,包括AFP保险标的的性质、AFP保险期限、费率、险别、AFP保险金额等,并且表明原AFP保险人的自留额以及分出的数额;如果是火险则要说明防灾设备等情况;如果是大的工程项目则还要介绍周围环境,并附送图纸。临时分保的建议可以电话、电报、电传或电信的形式来通知对方。

  对于较大的项目,通常的做法是递送一个详细的说明图样、照片和其他资料。分入公司收到建议以后,对有关内容,包括AFP保险利益、所保风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入的自留额、分保额等进行审查。如果同意,则由分入公司签署一式两份的再AFP保险单,一份退给分出公司。只要分入公司签发了再AFP保险单或正式用函电或文书对分出公司所提出的分保建议表示了接受,临时再AFP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临时再AFP保险的优点在于: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但这种分保形式也有明显的缺点:

  ①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AFP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会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②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所以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临时再AFP保险一般适用于那些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分保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人合同的业务以及超过合同限额或需要超额保障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