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1)《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2)《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3)《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4)《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5)《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6)《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7)《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8)《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9)《财经法规》第三章重点知识点(2.10)居民企业 | 一般情况 |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不包括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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