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考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为保证履行职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