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八】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债券到期前1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债券到期前1周终止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