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
  (一)提交备案材料
  1.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2.董事会同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3.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4.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5.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8.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关于支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10.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下达备案通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6余额。
  (三)发行规模的确定
  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