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必背考点:收购要约
  (1)概念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有效期(四种情况)
  ①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②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约定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④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l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l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期限届满前l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