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之后,通过证交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同上)
  (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9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