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解析: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
  (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条件:(1)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2)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发起机构应当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二)受托机构(是承担信托资产发售过程的中介机构)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管理信托财产;
  (3)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4)仍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三)信用增级机构
  1.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
  2.内部信用增级包括:现金抵押账户、利差账户、超额抵押、ABS分层结构。
  3.外部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保险、备用信用证。
  (四)贷款的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五)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