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发行决定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主导型的,即核准型;一类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型。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
  1998年之前,我国采取比较计划性的发行,计划性体现在股票发行的规模、股票发行的区域,股票发行的一些行业是有严格的指标限制的。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所谓上市保荐制,就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