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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和内核[掌握]: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及验收
  1.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作硬性要求。
  2.辅导对象: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3.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进行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
  为规范保荐人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保荐人应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12条,见P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