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3个方面。从权益性业务来看,我国于1993年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之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债务性业务方面来看,根据其性质可以将债券划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由于我国对证券市场管理的重点是股票市场,而且在债券市场中,国债一级市场的发行制度比较特殊,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也比较小,故关于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较少,债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债券和国债现券交易和回购的管理方面。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注册制指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
  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1993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4年的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元、55亿元、150亿元和300亿元人民币。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结束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这一改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化方向上迈出了意义深远的一步,终结了行政色彩浓厚的额度制度。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所谓上市保荐制,就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通俗地讲,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是非常多的,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办发行。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是:*9,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第二,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第三,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有中介机构参加。
  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1991—1992年,股票发行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风潮,造成社会动荡,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衔私舞弊现象。因深圳“8、10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予以了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过高。
  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1993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和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方式与无限量发行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
  5、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只在1994年哈岁宝等几只股票进行过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
  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
  7、上网定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他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相比,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了一级半市场,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
  8、基金及法人配售。1998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
  9、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1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6年5月20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008年3月,在首发上市中首次尝试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的启动。
  上述方式中,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这些方式都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随着电子交易技术的发展,这类方式逐步被淘汰。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方式属于网上发行,对投资者来说,更加简便快捷。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发行价格决定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定价是公司发行股票过程中各方最关心的问题。股份制改革早期,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管理制度可循。
  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中国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股票发行价格改革,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几家公司试点,后没有被使用)。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该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由于国债一级市场的特殊性,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其后,1996年发布《关于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间国债现券交易的通知》等。后来为进→步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1999年又发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等。
  2、金融债券。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为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加人到这一行列。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准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本单位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计划。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体也在原来单一的政策性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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