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科目第三章第二节“交易信息很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的知识点,请考生们查看!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7成交价格、当日*6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6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二、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样本指数类包括上证成分股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等;综合指数类包括上证综合指数、新上证综合指数;分类指数类包括A股指数、B股指数及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类指数。公布的债券价格指数和基金价格指数有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业债指数、上证基金指数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也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样本指数类包括深证成分股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100指数;综合指数类包括深证综合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分类指数类包括农林牧渔指数、采掘业指数、制造业指数、水电煤气指数、建筑业指数、运输仓储指数、信息技术指数、批发零售指数、金融保险指数、房地产指数、社会服务指数、传播文化指数、综合类指数。公布的基金价格指数有深证基金指数。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5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
  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5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5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曰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孙±15%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为±12%)。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或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5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四、交易行为监督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所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2.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1.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2.交易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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