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1.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6.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等。 根据《刑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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