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多选)
(1)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发行人资金管理情况;
(3)发行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4)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5)发行人新股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7)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公司内核小组对回访情况的总体评价。
4.回访报告应当经证券公司内核小组确认,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公司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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