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一)发行人
  根据国务院1997年3月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
  (二)发行资格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第3、4、5、6、7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三)发行审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人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票面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转股价格确定方式、转换期、募集资金用途、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4.公司章程。
  5.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11.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发行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股票承销资格。承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约定。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的基本情况
  包括:发行人的名称、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发行的起止日期、募集资金的用途等。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总额、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和担保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方法、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等。
  3、申请转股的条件
  包括:申请转股的程序、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转换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转股时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等。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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