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的设立
1、基金的设立程序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加以严格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向基金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准后方可进行基金的募集工作。在我国,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基金的审批工作。基金的设立须经过准备、提交文件、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等阶段。
2、基金设立的条件
(1)基金发起人的条件
基金发起人是设立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其主要工作包括进行基金可行性研究,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重要文件,选择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并须认购一定的基金单位份额。所以,基金发起人的资产规模、代理能力、监督能力、研究水平等都直接影响到基金募集工作和基金未来运作,进而关系到众多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发起人应当符合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管理公司除外)等。
(2)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等。
(3)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来担任,在我国,这一角色由商业银行承担。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等。
3、基金设立的主要文件
拟设立基金时,发起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一系列规范基金设立、运作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是对设立的基金主要特征和基本要素的一个总体概述。
(2)发起人协议,是本基金发起人就发起设立的基金有关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书。
(3)基金契约,是基金的重要文件,载明有关基金运作情况的各项资料,提供基金投资目标、决策、行政及管理等方面内容。基金契约在投资活动中具备两个功能:充当推销基金单位的工具和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依据。所以,每一位潜在的基金投资者都十分关心基金契约。
(4)托管协议,又称委托保管协议,是规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契约。
(5)招募说明书,是发起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基金的各项详细材料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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