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及公司住所。
2.“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3.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如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4.重要提示。该提示应当按照下列文字列示:“发行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5.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6.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7.拟上市证券交易场所。
8.主承销商。
9.推荐人。
10.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以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
(二)招股说明书目录
招股说明书目录在招股说明书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数。
(三)招股说明书正文
招股说明书正文部分应当详细载明以下必要记载事项: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的摘录。
(1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四)招股说明书附录
附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如果发行人既发行境内公众股, 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境外上市外资股,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同导致不同类型的股票同期财务报表数据不完全相同 的,应当对其差异编制调节表,说明差异的原因。
2.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3.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4.验资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细则。
7.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8.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公告及决议。
(五)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
2.发行人成立的注册登记文件;
3.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报告;
6.发行人改组的其它有关资料;
7.重要合同;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同时还应说明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公众较易达到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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