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
2.公司指定的两名授权代表中,应有一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
3.为保证交易所能够及时与两名授权代表取得密切联系,两名授权代表应将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交易所上市部,并将有关信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4.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在另行委托代表前,不可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如上市公司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应及时通知交易所,并说明终止原因。上市公司及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应立即将委任情况通知交易所。
5.公司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6.公司除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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