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1、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
  历史遗留问题企业;1994《公司法》生效以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2006年《公司法》修订实施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两种情况,主要掌握3年期限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2、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股本3000万;25%发行股份;4亿元的要求10%发行;3年无重大违纪
  3、对业务改组的要求: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
  知识点:
  (1)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具体要求中对业改组的要求有四点,分别为:是发起人的要求,对业务要求,资产形式要求等。
  4、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一)筹集资金;
  (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优化资源配置;
  (四)增强企业凝聚力;
  (五)确立法人财产权,实现政企分开。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基本要求
  (一)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发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国家法规和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首先完成以下的工作: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等。
  (三)改组为上市公司的要求
  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大致要经过:1.提出改组设立申请,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3.选聘中介机构,4.证券公司立项,5.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6.发行及上市辅导7.改制验收,8.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9.证券公司推荐,10.发行核准,11.公开发行股票,12.申请上市13.股票上市公告并交易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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