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基本内容。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于1993年9月2日实施,共二十九条。该《办法》所称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对内幕交易、内幕信息、重大信息、内幕人员、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给出详细定义和相应的处罚。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11月14日生效,共七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
  (2)该办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一章中,对基金设立的形式、条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存续时间、最低募集数额、封闭式基金申请扩募或者续期的条件、募集期限、成立条件、申购、赎回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4)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一章中,对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退任的情形、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和可从事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的情形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基金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5)在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一章中,对基金的投资组合应符合的规定、禁止从事的为、基金应终止的情形、对基金资产的清算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6)在罚则一章中,对擅自设立、募集或者变相募集基金;擅自将基金上市交易;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分开,或者对基金未实行分账管理;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基金管理或者基金托管职责,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经营不善或者重大损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7)在附则中对“基金单位”,“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基金净值”,“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基金净收益”等用语的含义进行解析。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基本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于2000年11月20日生效,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债权转股权、公司的终止和清算和附则等。  (三)部门规章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托管、登记和结算、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主要内容。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定义、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机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具备条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的具备条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和提交文件等。
  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主要内容。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界定、管理机构、组织形式、应符合的条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资持股比例、报送申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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