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却在美国盛行。*9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从英国引进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制度。1921年4月*9家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ust of America)设立,以后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而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投资基金是1924年3月设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Massachusetts lnvestment Trust),它基本上是开放型的公司型基金,以基金股票的方式聚集资金,主要是对各种产业股票和债券进行分散投资。在这之后,美国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并远远超过英国。到1929年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已有480多家投资基金,基金的资产总额有70多亿美元。但是本世纪20年代末的经济大危机使投资基金和股市一样受到严重打击,并使美国投资基金在整个30年代都处于发展的低迷迟缓阶段。1933年美国公布了《联邦证券法案》,1934年公布了《联邦证券交易法案》,1940年公布了《联邦投资公司法》。这些法律不仅为投资基金的运作提供了行为规范,并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美国投资基金因此而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更是迅速。90年代初,美国已有1万亿美元投资于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已成为美国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投资工具。
  目前,全球基金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6万亿美元。截至2000年7月底,仅美国就拥有7929种投资基金,投资总额超过了7万亿美元,远远超过其国内3.2万亿银行存款的数额;日本1989年各类基金的总值达到了”万亿日元;在德国,1990年投资基金发展到近2000种,资产总值达到了2330亿马克。在香港,至今已有850家注册的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280亿美元。
  从全世界来看,投资基金在美国最发达,现在统计全球共有投资基金资产10.4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66.4%,其余法国6.8%,意大利4.7%,  日本4.5%,英国3.2%,香港1.4%。
  香港的投资基金被称为单位信托,绝大部分是开放式基金,而且多数是海外基金,投资对象遍布全球。台湾的投资基金绝大部分也是开放型基金,其中85%的基金投资于台湾本土。
  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的发展首先是起因于这些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以及企业融资方式的转变。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它们的股票市场也迅速发展,股市交易兴旺,总收益率也高。由于股票市场发展是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成长的基础,所以在股票市场兴旺的同时,投资基金业也发展了起来。发展中国家最早引进投资基金的是印度。目前,在韩国,基金投资人数占总人口的10%,在菲律宾,90年代初有一大批基金涌现,着名的有*9菲律宾基金,马尼拉基金,菲律宾基金及索通菲律宾复兴基金等。金融危机前,亚洲的基金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加强及国际资本的注入,发展非常快,一度以世界最快的速度增长,同时其基金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1996年亚洲开放式基金占亚洲基金的比重由1993年底的81%提高到84%,达到1052个,封闭基金仅206个。然而,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亚洲基金业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1997年下半年亚洲地区的基金跌幅*5,美国和欧洲基金所受影响较小。但到1998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到了全球,美国和欧洲基金业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到目前为止,全球的投资基金又重新恢复了生机。
  附:补充内容(本部分为考试新增加的内容)
  华安开放式基金发行规则:
  1.华安开放式基金发售方式为:总量控制、限额发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领号预约、凭号认购。
  2.其单笔认购下限在设立募集期内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为1万元和30万元;累计认购上限分别为30万元和5亿元。
  3.现有投资基金类型
  指数基金的优点主要有:分散和减少风险、管理费用相对较低、监控管理工作比较简单、延迟纳税。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该办法为*7的考试内容,也是重点内容,考生一定要认真阅读。)
  *9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
  (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二)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二)在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入。
  第十条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可以对单个账户持有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比例设置限制,并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期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地下列职责:
  (一)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三)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四)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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