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能。
  (1)以特殊形式广泛筹集社会公众的零星款项,通过投资于各种证券形成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长、短期资金,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2)充分发挥其专业职能。可以通过其所拥有的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证券投资业务专门人才,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3)作为特殊的中介机构分散一定的投资风险,避免个人投资者所固有的缺陷。
  (4)作为机构投资者,能够按照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对证券市场上的股市交易秩序进行有效的制约,以便于证券市场的管理。
  (5)在新的金融形势下,能利用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新时期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开拓性的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创造出新的投资工具,尽可能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有效的宏观管理,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基金托管人(信托人)
  1.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我国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重要内容,非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能作托管人,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2.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多选题或判断题,注意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的别,在给出某项工作时,能正确判断出是基金管理人的还是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四)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会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本身绝不实际接触和拥有基金资产;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法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
  三、国内外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从海外国家基金起步的,1985年12月,由中国东方投资公司在香港、伦敦设立中国东方基金,标志着我国*9只海外中国基金的诞生。1991年10月,武汉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了我国*9家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随后,沈阳、大连、天津、武汉、深圳等都纷纷推出了投资基金,1992年11月,由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和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发起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这是我国*9家规范化的国内基金,其整套运作均按国际惯例进行。到1992年底,我国投资基金数量达40个,遍及1.8个省市,分别在地方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到1994年底,我国有各类基金72家,市值近60亿人民币,其中24家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其余在地方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由于基金组织形式、投资方式、范围、期限以及设立审批等方面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行为,1995—1996年我国投资基金基本上暂停发行。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宣布从1998年开始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试点,从此结束了我国投资基金无序发展的局面,也标志着中国基金业务进行健康、规范、快速发展的道路。1998年,我国发行了开元、金泰、兴华、安信、裕阳5只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规模为20亿元,共计100亿元的基金规模,目前,这5只基金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基金运作良好,为我国投资基金业务的规范、快速发展开创了良好局面。
  (二)国外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各国对其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称“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一般认为,基金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亚洲国家中,基金发展最早的是日本。基金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出现的。当时,产业革命的成功使英国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工商业都取得较大的发展,其殖民地和海外贸易遍及全球,大量的资金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涌向其他国家。但是,由于大多数投资者缺乏国际投资知识,又不了解外国的情况,因此,难以直接参加海外投资。于是,人们便萌发了众人集资,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这一想法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1868年11月,英国政府出面组建了“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公开向社会发售受益凭证。它是被公认的最早的基金。到1890年,英国营运的投资信托基金已达101家。这些基金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发行基金信托券的方式吸纳社会个人资金,由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以对外国证券投资为主。1899年,英国颁布了《公司法》,部分契约型的投资信托基金按《公司法》,相继转变为公司型基金组织,以发行基金股票形式募集资金,根据投资收益的多少分配股息,改变了过去契约型投资信托基金按固定利率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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