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分四节,分别为国债一级自营商,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国债承销程序,国债承销的价格、风险和收益。
  *9节介绍国债一级自营商,主要内容有: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性质、地位及其产生和发展,我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与审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国债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9个环节。我国是在1993年的国债承销中开始试行国债一级自营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自营商的管理办法。在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审批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我国国债一级自营商拥有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等七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等八项义务。
  第二节是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主要内容有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的演变及我国国债现行的发行方式。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自此以后,国债发行方式逐步从行政分配,到承购包销,再发展到公开招标,经历了一个不断向发行市场化方向发展的渐序前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国债发行方式有公开招标方式、承购包销方式和行政分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方式主要在上市国债中采用,承购包销方式主要在不上市的凭证式国债中采用,行政分配方式主要在私募发行的特种国债中采用。
  第三节是国债承销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记帐式国债的承销程序,无记名国债的承销程序,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记帐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主要借助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来发行,实际运作中,承销商可以选择场内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两种方法。无记名国债是一种有纸化国债,承销商在分得包销的国债后,也可以选择场内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两种方法。凭证式国债是一种比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主要由银行承销,各地财政部门和各国债一级自营商也可以参与发行。
  第四节是关于国债承销的价格、风险和收益。承销商在确定其承销国债的价格时,要考虑银行利率水平、承销国债中标成本、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收益率水平、国债承销手续费收入、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其他国债承销成本等因素。国债承销风险则与国债本身的条件、发行市场状况及宏观经济因素有关。国债承销的收益来源主要有四种:一是分销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收入,二是发行手续费收入,三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收入,四是留存自营国债的交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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