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竞争行为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损害行业声誉;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压低基金的服务收费;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销售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积极研究不同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投资人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提高基金投资咨询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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