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风险控制
1、承销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1)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
(2)发行人持有证券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
(3)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具有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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