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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