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