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1、自愿原则
  
  自愿+书面协议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机构本身独立+机构行为独立)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要服从——不再起诉不再仲裁
  
  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平合关系+平财关系
  
  不适用:人身+行政+劳动
  
  6.仲裁协议(书面)
  
  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7.仲裁协议的效力(三项:两个约束,一个排除)
  
  8.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重点)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协议——独立于合同——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争议解决条款
  
  9.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对效力有异议——可向法院确认,可向仲裁机构确认——效力未确定时——法院确定
  
  10.仲裁协议无效:
  
  (1)(超范围)
  
  (2)(无能力)
  
  (3)(有胁迫)
  
  【关注】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1.应诉管辖:
  
  有协议——一方起诉——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出有协议——法院无管辖权——而另一方没提出有协议——视为双方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12.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各选一名,双方共选一名(首席)
  
  裁决作出:有多数意见——少数服从多数,无多数意见——看首席
  
  13.开庭不公开(原则上)
  
  双方协议时——可不开庭公开
  
  14.可和解,可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