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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相关链接】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而非核准)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链接】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而非核准),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