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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经营货币金融业务,以营利为目的金融企业法人。
  1.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