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顿网校一如既往,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加优质的中级会计职称服务,让我们共同努力,2015年梦想成真!  (1)报告义务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