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人拥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产;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能抵押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耕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本项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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