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与抵押虽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但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担保方式,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1.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权。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这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3.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交付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权人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质押的场合,质权人对质物则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受偿顺序不同
  在质权设立的情况下,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而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而一物可设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5.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同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权重复设置。而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6.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在抵押期间,不论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贷款质押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⑥租用的财产;
  ⑦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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