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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 2020 年通过市教育局捐赠了一笔资金,用于资助本地贫困家庭的学生。在捐赠时取得了市教育开具的行政收据,请问我司的该笔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们是总公司,有一家分公司于以前年度调用了总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材料去用,应该是属于总公司销售材料给分公司吧?但是当时总公司没有开票也没有确认收入,现在跨年度发现问题,是否能直接在当前补开增值税发票,正常交税?如果不能,请问要怎么处理好?
7月份支付个人股东股息红利,8月份缴交股息红利相应个税,8月份该股东有捐赠支出300万,请问8月份申报7月个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捐赠支出。或者8月份捐赠支出只能9月份报8月份税时才能抵扣不能在8月份申报个税抵扣?请问哪种方式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