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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收入很少,但是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总分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 万左右,从业人数 163 人,资产总额在 1000 万左右,满足“
我司有一家子公司,2018年收入1400万,2018年末资产总计3100万,人数20人,一般纳税人,我司符合小微企业吗?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想要确认一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对于2018年的利润总额可以享受按照最新政策计算吗?
我们单位是一家合伙企业,2021 年以前征税方式是查账征收,而今年改为核定征收方式。请问,改为核定征收以后还可以继续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吗?
我们是总公司,有一家分公司于以前年度调用了总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材料去用,应该是属于总公司销售材料给分公司吧?但是当时总公司没有开票也没有确认收入,现在跨年度发现问题,是否能直接在当前补开增值税发票,正常交税?如果不能,请问要怎么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