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10一部统计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的二个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6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的问题。(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6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政府统计的特征:与一般的统计活动相比,政府统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