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统计报表制度综述

  第二节 统计单位
  一、统计单位的概念
  统计单位:是对若干标准化单位的统称,指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活动单位。统计单位是构成国民经济的细胞;统计单位是各项统计调查的基础。
 
  二、统计单位的划分
  包括:①法人单位、②产业活动单位、③个体经营户。
  1、法人单位
  ⑴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③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⑵法人单位包括:
        ①企业法人
        ②事业单位法人
        ③机关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
        ⑤其他组织法人
  ⑥其他法人。
 
  2、产业活动单位
  ⑴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②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③能掌握收入和支出等相关资料。
 
  ⑵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
  ①单产业的法人单位:大多数法人单位位于一个活动场所,并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产业活动单位。
  ②多产业的法人单位:有些法人单位位于一个以上活动场所,或从事一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并能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是由两个及以上的产业单位组成。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3、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包括:①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
  ⑴在地统计原则: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经营所在地。有两处或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
 
  ⑵视同法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
  ①在当地工商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经营场所。
  ②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③依法向当地纳税。
  ④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能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提供财务资料。 根据不重不漏的原则,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不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