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统计报表制度综述

  *9节 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实施①国家统计调查项目、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③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是关于①统计指标、②统计表式、③统计对象、④统计范围、⑤调查方法、⑥调查频率等统计制度方法要素的规范表述和统一规定;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关于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具有权威性和法规约束性。
  一、统计报表制度的分类
  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的不同分为①国家统计报表制度、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
  1、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由①国家统计局制定,②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分为①周期性普查制度、②经常性普查制度、③非经常性普查制度。
  ⑴周期性普查制度: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
  通过周期性普查取得的数据具有的特点是①全面、②系统、③准确、④可靠。
  确立于1994年,2003年调整后项目包括①人口普查②经济普查③农村普查。
  人口普查每10年1次,逢0实施;经济普查每10年2次,逢3、8实施;
  农村普查每10年1次,逢6实施。属于全面调查。
  ⑵经常性普查制度:指结合日常登记和核实资料,通过定期报表进行的经常性、连续不断的调查。
  不必专门组织调查机构,分年度、半年、季度、月度进行。
  ⑶非经常性普查制度:一定时期内持续实施或一次性实施的专项调查、试点调查等临时性调查。
  2、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其项目具专业性。
  3、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包括为满足地方需要进行的补充。
 
  二、统计报表制度的管理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及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3、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4、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各类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三、统计报表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一) 普查制度的贯彻实施
  1、国务院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常设在国家统计局。
  2、地方普查机构要聘用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考核合格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
  3、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4、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
 
  (二) 经常性和非经常性调查制度的贯彻实施
  1、上级以部门文件形式布置到下一级,下一级统计部门采取条块结合的组织方式收集资料。
  ①“条”:利用同级各有关部门已有的统计渠道、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由各有关业务部门(系统)组织调查或进行资料整理,形成各系统统计报表或数据。
  ②“块”:是地方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或有主管部门,但其主管部门没有统计基础的统计调查单位,直接组织调查,取得统计资料。
  2、各级统计部门通常采用的调查方法有①全面调查、②概率抽样调查、③重点调查等。
  3、全面调查的组织方式:①政府统计部门直接调查,②政府统计部门按照一定的表式和要求,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再自下而上逐级上报。
  4、抽样调查是对调查范围内的部分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利用资本资料推算总体信息。
  5、重点调查是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调查,如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其组织方式与全面调查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