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范围一共有三类
  增值税征收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7)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①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②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
  (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增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营业税。
  (1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1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6)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
  (17)电梯对企业销售(购进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计算增、营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公司对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营业税
  (18)二手车经销,收购时过户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过户到买家名下,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增代理,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另收手续费营不充分代理,不同时具备代理的三项条件的,视同销售货物
  (19)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凡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部门的,不予征税。
  (20)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1)在水路运输服务中远洋运输的承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2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23)在港口码头服务中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24)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5)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26)广播影视服务,包括放映服务。
  (27)航空运输企业的征税范围确定:①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②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③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8)油气田企业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29)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0)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主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