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哪些特殊行为?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主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除了注意增值税征收范围特殊行为外,还需要了解它的一般征收范围及特殊项目。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通过上述内容,相信你对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哪些特殊行为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也会整理更多增值税相关的内容,帮你在了解增值税的道路上加速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