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总包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体建材都是由总包统一购买,辅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购。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包签定的总分包合同中,合同中会确定总包发给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型号和种类,在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总包会在工程款中扣下总包发给分包使用或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款。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结算价给予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例如,甲乙签定了一份总分包合同,分包额为100万元,其中这100万元分包额中,含有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主建筑材料50万元,和50万元建筑劳务款,这50万元的主建筑材料是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并发给分包人用于工程建设,则在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结算价为100万元,分包人只向总包人开具50万元的建安发票,而不是100万的建安发票。则其中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正确的做法是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因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款中的“纳税人”不仅指总承包方而且指分包方。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分包不向针对50万元材料缴纳营业税,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9,总分包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不能包总包购买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含在分包合同中。即总包与分包只签定纯清包工的建筑劳务合同(分包方只购买辅料)。
第二,总包采购建筑材料,再发给分包使用。
第三,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不能把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款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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