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产品销售价格或产品销售数量,在税法上,可以归属为价内税。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业务主要通过损益类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负债类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核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较简单,一般是在月末计算出的应纳消费税额。负债类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相对复杂些,先作个简单的介绍: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缴纳的可以抵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消费税或者留抵的消费税。现按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不同情况,我们分别进行分析。
(1)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内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在销售时应当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方“银行存款”。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分录。
例。某工业企业销售10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每吨不含税价格为10000元,货款已收到。
计算应纳消费税=10×10000 ×10%=10000元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10×10000×17%=17000元
则企业财务上应作如下分录:
1反映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计提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该计算消费税,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产成品科目。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上可以不作收入处理,直接按成本结转,但必须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缴纳税款。同时,在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某工业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该产品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10%。
计算应交消费税=100000×10%=10000元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100000×17%=17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7000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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