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采用的合并理念为实体理论,即认为合并报表编制的目的是为包括少数股东在内的全部股东服务,其基本立论是会计主体与终极所有者是相互分离的个体,它强调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所有权。因此,在实体理论下,无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否为100%控股,在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都是子公司100%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然而因为商誉的不确定性,在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仅列示母公司享有的X%的部分(X%为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100%),而非全部,即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仅根据“母公司的合并成本-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X%”的结果来列示商誉。
事实上,因合并而产生的商誉总金额应该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少数股东的合并成本)-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也可以表述为:母公司确认的商誉÷X%。
这就导致母公司持有子公司X%的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A1+A2+…An)是按照其在合并当天公允价值的100%为基础来列示的,而商誉是按照其X%来列示的,导致了它们列示的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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