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除下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已赚保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金额合计。定期存款、保户质押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息收入,也在“投资收益”项目反映。
(2)“已赚保费”项目,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保险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分出保费”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金额合计,减去“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退保金”项目,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赔付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因保险业务发生的赔付支出,包括原保险合同赔付支出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支出,应根据“赔付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保单红利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应根据“保单红利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分保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应根据“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用,应根据“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保险公司利润表列报格式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利润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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