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交易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其税率规定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此后经历过7次有针对性的调整:
  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首次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
  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千分之5下调为千分之4
  2001年11月16日,又再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卖双方按千分二的税率缴纳。
  2005年1月24日,最后一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执行千分之一税率。
  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2000年*6时曾达到478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比重达到3.57%。2006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收入为179.46亿元人民币。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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