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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下称“新准则”)第二条规定,新准则下将职工薪酬分为以下8个明细:(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对于“(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新准则没有更进一步的规范。企业实务处理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所描述的范围核算进行操作。主要包括:(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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