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对商业保险的定位之一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编者按:今年下半年,商业保险迎来了顶层设计,发展有了新目标。
  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后,很快,8月13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就是保险业新“国十条”,其对保险业的定位之一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一定要有相应的税优等政策环境,否则保险行业很难做到国十条定位的高度。”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商业保险要发展到新“国十条”定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的高度,税收政策的支持必不可少。
  那么问题来了,税收政策对于保险业还有哪些优惠空间?业内对税收支持政策还有哪些期待?期待的税优政策可能撬动多大的保险市场?听听业界的声音吧。
  寿险、健康险对税收优惠都还有期待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国务院8月13日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给保险行业定位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一个定位,即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不过,保险业人士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首先政策支持必不可少。
  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居民基本医保、养老的补充,但从国内目前的情况看,期望民众主动购买保险不太现实,业内一直期望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税收政策杠杆撬动这一市场需求,但政策力量还明显不足。
  “目前针对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能给税收优惠的,只有企业(及职业)年金,但还不是免税,只是在4%工资总额以内可以延税,到退休领取时还是要缴税的。”国寿养老险公司一位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为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居民健康、养老需求的巨大作用,保险业内希望健康险和寿险这两大主要的人身险业务能够逐步得到包括延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涉及的对象不仅是保险公司,还包括企业和个人。
  招商信诺人寿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孙勇认为,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的税优政策的重心可以是引导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年金和医疗健康险),以及中产阶级为自己和家人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年金、养老险、医疗健康险等)。
  他认为,我们国家对于重大自然灾害、个人处于极端困难和重大灾难时,会提供一定程度的托底保障或补贴。如果政府通过较少的财政支出(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搭建起较为强大和充足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能力,就可减轻政府在养老和医疗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同时,通过税收优惠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可以上缴更多的税收来反哺政府鼓励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承让。
  作为养老补充:
  发挥作用的可以不只是养老保险
  1、企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费*6可按工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4%额度内延税;年金投资收益延税。
  3、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免征营业税。
  4、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费税收递延。
  2、一定额度内的寿险,可以给每个人购买寿险产品给予一定额度的免税。
  “这样以后老百姓自然而言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人寿)保险。”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外直接刺激保险业发展的核心手段。”孙勇对《证券日报》称。他随后举了美国作为养老保险的401K账户和医疗健康险税收优惠刺激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做法。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退休养老保险体制,因此,我国的人寿保险税收政策建立比较晚,而且比较零散,没有系统性。多年研究保险业税制的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初旺认为,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制过程中,大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可以适当缓解疾病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的缺陷,商业人寿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补充,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现行人寿保险的税收政策变得非常重要。
  “保险行业(本文均指人身保险行业)的一大特点是长期性,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保险服务的长期性,解决客户财务规划的长期性,就顺其自然地要跟客户的养老挂钩。所以保险业参与养老首先的定位是保险的主业,就是养老金。”交银康联总裁张宏良对《证券日报》记者说,这里所说的养老金,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团体年金或个人的养老年金保险,更是指当期收益可以长期投资化的所有寿险产品,可以通过税收递延或税收优惠去引导客户在未来退休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领取保险金和收益的保险产品。“税收杠杆可以去撬动客户需求,让客户购买的目的和最后实现的效果一样,都是为养老。”
  新华保险      总裁万峰对媒体表示,通过税收政策可以改变保险产品属性,在特定情况下,以养老为目的并有条件限制的多种类型的理财产品也可以转化为保障型产品。他举了欧美一些国家的例子,即,居民购买两全保险、理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险等都可以享受递延税政策,但只有在65岁后领取才可以,如果中途退保,首先要补缴税。
  通过这种方式,这些短期理财险,就转化为长期性的保险产品,已成为一种长期理财甚至带有养老概念的产品,并在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保险产品就可以以此服务客户养老所需。
  刘初旺研究发现,基于寿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各国都对寿险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税优政策。对于寿险保费支付,一般都规定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保险给付,分为生存收益和死亡收益两个部分区别对待。“实践中往往采用一种简单的方法,即只对保单持有人所得给付金,即到期给付金或退保金加上所有已得红利的总和,超过已支付保费的部分征税。”
  具体到我国的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税前扣除额度问题,刘初旺认为,需要和个人所得税的模式改革结合起来,可以允许纳税人在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人寿保险费。而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年金,在公司税前扣除政策方面保持现行做法,国外来看,年金最重要的功能是递延纳税,所以为了鼓励年金发展,在公司为员工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年金时,可以享受免税,而等到个人将来退休领取年金收益时并入个人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