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今起(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涉煤收费全面停止征收或取消,以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份发布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此外,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可享资源税减征30%优惠,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据悉,随着从价计征改革的启动,煤炭资源税征管方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目前,越来越多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为便利征纳双方,改革后,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折扣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或由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是我国在资源税改革领域的又一次重大跨越。
  此次实施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煤、油、气领域的资源税改革和调整,有利于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将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出资源性产品的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从而推动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开发和使用,促进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
  在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利用好财税杠杆,充分发挥好“市场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用财税杠杆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