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发生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或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或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等情形需要退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主表)3份;
  2、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国库用);
  (二)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3、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4、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5、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三、办税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岗审批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批结束,收入核算部门按照国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四、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