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允许有一定的存货损失,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存货,在成本税前扣除中有限制吗?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及相关法规也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允许有一定的存货损失的规定。
  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处理原则是:对原依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制定的,如税前扣除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规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废止上述相关法规及另有法规规定外,我们理解目前还是可以执行的。但如果今后出台新法规予以明确的,以新法规的规定为准再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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